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伤伤残鉴定净化司法鉴定环境的建议

领衔代表:徐明

附议代表:

宁波作为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近年来受益于多方政策发展迅速,城市交通设施、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完善和充足,但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金赔偿问题被广大保险消费者及有关部门所关心关注,争议焦点集中在涉及保险的人伤司法鉴定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上。

一、基本情况

2022年,宁波地区共计发生道路交通车辆人伤案件9万多起,其中宁波保险行业参与交警部门联合调解结案7.5万多起,调解成功率为92.3%,而未能成功调解的人伤赔案主要集中在评残的合理性争议。

近十年来,宁波地区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综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位于全国前三。 2022年宁波地区共计车险保费收入126亿元,累计支出赔款120亿元,其中车险人伤案件赔付金额占车险总赔付总额的30%左右。车险不仅是保险公司的常规业务,更是商业保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但随着车险人伤案件逐年递增,在理赔过程中产生了许许多多为伤者提供“服务”的所谓代理人,俗称人伤“黄牛”。“黄牛”介入伤残鉴定过程谋取高额利益而致伤残结论不合理,直接导致人伤案件调解成功率低,甚至引发诉讼。长期以来,“黄牛”猖獗,从发生交通事故开始到赔付结案全过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如仅计算单项伤残赔偿金,现阶段一个伤残等级按照20年计算的伤残赔偿金15万余元,一直是“黄牛”眼中的大奶酪,获利空间宽松,由此滋生诸多社会不公。据不完全了解,“黄牛”动作链条的模式一般为:交通事故报案(存在信息泄露)→住院治疗(信息泄露加黄牛介入、按单支付信息费)→伤残(三期)鉴定(黄牛渗透、不合理伤残或三期)→调解或诉讼(调解员信息泄露被渗透--支付赔款--黄牛与当事人划分赔款)。中间涉及相关环节均有“好处费”关联,且“黄牛”一旦其利益未达成,即实施“砸盘”,引发保险机构与事故当事人(伤者)之间的调解难以成功,从而引发诉讼,过多占据司法资源。引发的诸多不合理赔付现象不但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损害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存在的具体问题

当前,存在着一些异常现象和问题,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宁波各类涉残伤数据的不正常。一是宁波车险人伤住院转化伤残率显著高于全国均值。宁波地区的人伤赔偿标准居全国第三,年同比增长一直维持在6%以上。2022年度全国车险人伤住院转化伤残率平均值为27%,而宁波地区达到45%,明显高于全国平均值,据此可推断宁波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评残过于宽松现象。二是别地区各类涉残伤指标更加异常。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全大市人伤案件中涉残伤案件占比为11%左右,而宁波市奉化区为15%,高于全市平均值4PT;全大市人伤赔付率为24%左右,而奉化区高达36%,超出大市平均水平50%;全大市人伤案均赔款为2.7万元左右,而奉化区的人伤案均赔款达4.3万元,高于大市平均值1.6万元。

(二)可供伤者选择鉴定机构偏少。目前宁波全大市经司法部门确认的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只有6家,且鉴定业务又高度集中在其中的2家,占到80%以上,长期以来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寡头垄断地位,而各中小鉴定机构为生存不得不采取抱团取暖,故可供伤者选择的余地越来越少,却存在让“黄牛”轻松介入获种的更多空间和机会。

(三)鉴定过程的合理性、规范性尚需加强一是市内各家鉴定所都按规定在伤者鉴定定残后才能收费,这样未定残的鉴定就成为免费的服务,故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个别机构或个别鉴定师因利益导出具无残定残的鉴定结论影响客观公正性;二是市内司法鉴定机构的个别做法存在地区独特性,如在浙江省内其它地区,乃至全国都要求伤者在内固定拆除以后进行鉴定评残,而宁波地区一直以来都在受理内固定在位的鉴定案件。

(四)司法鉴定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在伤者自行委托鉴定后,“黄牛”轻松介入并常常指导伤者故意回避、伪装保险公司调查复核,更有甚者伤者在“黄牛”指导下更换电话号码、人间蒸发。上述“黄牛”介入行为直接切断保险机构对评残结论的审(复)核,从而影响损失确认,保险机构因取证难最终被迫通过诉讼程序启动伤残重新鉴定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二在诉讼过程中,保险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却难得到法院支持。部分法官认为,只要保险机构参与了见证环节,就代表已认可了鉴定的合法性,驳回保险机构重新鉴定的请求。虽然保险机构在鉴定见证过程中已经提出异议,也很难有合理途径申诉,见证行为成了鸡肋。三重新鉴定推翻率极低。由于当地法院认可的重新鉴定机构仅限于宁波地区(个别法院可能会允许浙江省内遴选),即使部分法院同意重新鉴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伤残案件重新鉴定推翻率极低。

二、几点建议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针对人伤“黄牛”猖獗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落地了部分工作,确保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但想要完全打断“黄牛”为中心的错综复杂的利益链,仍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上理清涉及保险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黄牛”的打击力度,挤压“黄牛”的生存空间。

(一)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开展精准打击。建议成立以司法、公安、交警、卫健、金融监管等多部门组成的治理小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打击“黄牛”猖獗肆虐现象,以奉化区作为试点,重点推动区域交通治理,切实降低道路交通出险率;从源头堵塞伤者信息泄漏问题,加强入院伤者信息保护、医护(工)从业人员教育、救护车驾驶员定向伤病输送以及“黄牛”随意出入医院的管理;从已获得赔款的伤者入手,对于不合理收取服务费用的理赔案件进行全量回溯,从结果并结合资金流进行精准打击。

二)扩面司法鉴定机构营造合理竞争格局。建议增加部分市外的省内司法鉴定机构加入法院重新鉴定名录,并逐步拓展至全省,删除涉嫌违规鉴定的鉴定机构,预防并有效破解“黄牛”的操控链。对涉及异地重新鉴定的差旅费,建议由保险机构酌情承担,解决社会矛盾。

(三)加强多方联动提高规范性、透明度。加强司法鉴定界与保险业界互动沟通交流,逐步消除两大行业间鉴定标准理解差异,进一步规范鉴定全过程及每个细化环节,包括收费环节,建议参照医疗诊治的分段收费做法;内固定统一在拆除后再鉴定等。针对有“黄牛”陪同介入的案件,建议要求其不得进入鉴定机构参与鉴定,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作业,并登记“黄牛”(代理人)信息。针对医保救治和交通事故救治费用存在差异较大的问题,以及治疗方案的合理应用方面,建议相关部门能够统一标准,透明公开,让“黄牛”缺乏获利的空间和动力。

(四)加大对案件重鉴的许可程度。目前案件多为伤者(被鉴定人)的单方委托,且相关鉴定材料未经双方确认,建议法院应保留保险机构对有合理理由(证据)的伤残现场见证案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权利。另外明确可实际操作的各类证据情形,包括鉴定前恶意回避、鉴定中伪装、鉴定后隐匿等伤者的不良行为纳入启动重鉴的要义框架,并将有此类情形伤者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