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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甬建办函〔2020〕13号
市住建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3号建议的答复
俞后法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等相关建议》(第3号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充电便捷和充电安全,与城市居民生活休戚相关,是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始终关心的民生热点。2019年7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电动自行车因私拉电线、充电装置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火灾隐患,规定了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深入落实地方性法规要求,完善房屋建筑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我局通过深入调研,制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具体条文列入《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003-2020),已于2020年6月5日发布。该标准符合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的相关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相关技术规定
(一)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位配套建设数量。2020年5月,我局委托宁波市物业协会,组织物业公司调研了全市15个住宅小区(小区地点覆盖我市1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的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位数量,总结与机动车位数对应的电动自行车比例关系,发现因小区档次定位不同,电动自行车数量占机动车位数量的比例有较大差异,经论证,确定按照不少于80%的机动车数量,配套建设集中布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二)考虑了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对建筑面积大小不同的充电场所提出了不同的消防设施配备要求,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且未设置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视火险危险等级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在配备灭火器、消防排烟参数、消防报警设施、电流过载保护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提出了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三)兼顾了方便便捷的人性化考量。标准制定过程中,调研发现部分小区虽然有充电设施,但用户仍然把电动自行车电瓶取出带回家充电。经了解,用户主要是顾虑电瓶偷盗,所以本标准要求充电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本标准实施前,充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支出;本标准制定后,充电设施随同商品房一并交付使用,方便用户使用,节省了维修基金。考虑到充电场所的空气质量,本标准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宜为2~4 次/小时,还要求充电设施用电应可以单独计量、非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防坠落雨篷等诸多人性化因素。
二、关于地下非机动车坡道问题
建议中提到的"电瓶车体积大、重量重",使用非机动车道不够便利问题。根据浙江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规定"自行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2.5米。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共用出入口。自行车库出入口坡道应设置人行台阶,并应设置供自行车推行的斜坡,坡度宜小于20%,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厘米。"
我局调研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等先进城市的技术经验。同时,委托物业公司收集到居民反馈建议主要是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便捷及充电安全问题,并考虑到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坡度对建筑地下空间的整体布局有较大影响,结合专家咨询意见,认为我省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提出的宽度、坡度总体符合当前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
三、下一步的政策落实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003-2020)发布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验收将与建筑主体同步实施。后续的运营维护工作中,住建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一方面严格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充电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另一方面结合老小区环境提升,对单元楼前乱接电线、乱停电动车的情况开展整治,解决居民充电需求。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乡建设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继往地关心支持宁波的城乡建设事业,配合我们做好城乡建设政策的宣传,共同推动我市城乡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宁波。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
(联系人:毛艳辉;联系电话:89180700,15757835153)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奉化区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