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保护和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名村的建议

市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

在宁波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随着历史变迁和社会演进,形成了众多布局精巧、风格多样、富有魅力的传统村落。近年来,我市结合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继出台保护条例和相关政策、制订保护规划、成立专家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等,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历史文化名村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有效保护和活化利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

问题一:自然损毁现象突出。我市农村有一定历史年代的民居建筑,极大部分是土木或砖木结构,且产权大多归农民个人所有。由于部分农民文保知识欠缺,且保护成本较高,致使农民对保护工作缺乏积极性,年长日久,风吹日晒雨淋,相当一部分建筑已成为危房。目前,多数历史文化名村主要依靠集体公屋出租收入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低限度的维持性保护。比如塘溪镇雁村作为市级历史文化名村,每年只有60万资金用于保护,其中10万来自房屋出租收入,50万来自上级困难补助。

问题二:现实需要矛盾凸显。一方面,政府希望依法保护传统民居和古村落,但是当地农户普遍具有改善住房需求,在对旧居进行翻新改造的过程中难免会破坏历史建筑的原始风貌。另一方面,部分农户已经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并建起新居,但在宅基地政策配套不到位的情况下,旧居的宅基地没能及时收回,影响了历史文化名村的统一规划建设、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

问题三:缺乏整体活态保护。列入市级以上保护名单的传统村落,虽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划,但是“插花”式混建仍然存在,影响了村落内部的整体风貌景观:一些村民热衷于毁旧造新,擅自拆改历史建筑;个别村落的新建筑已经形成了对古民居的合围,破坏了村落的整体氛围;有的村落将原本具有历史风貌的鹅卵石路直接改为水泥路或用花岗石铺路。同时,主要依托静态的陈列展览,缺乏场景化、沉浸式体验项目,导致体验形式同质化。

问题四:历史文化挖掘不够。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所蕴含的历史文化要素,包括伦理宗教、风土人情以及工艺技术等,从而形成了独具魅力的乡土文化。调查中发现,不少村落在历史文化内涵的发掘方面重视不足,整理研究乏力,影响了传统村落的发展和利用。

为保护好我市历史文化名村这笔丰厚遗产,坚守住这片精神家园,我们建议如下:

1、在规划条例基础上进行保护。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保护条例和规划的保障性、基础性作用,对照保护条例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于能够上升到更高保护级别的传统村落,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申报;对于目前没有列入市级及以上保护名单但仍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或历史建筑,进行一次普查和摸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筑物的损毁消亡;对于已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如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保护。同时,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近期规划与中长期规划,使保护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契合,更好体现传统村落历史文脉与现代文明有机融合。

2、在壮大集体经济层面上进行利用。一是发挥好专项保护资金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利用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传统村落的山水风光、古树名木、历史建筑、民俗文化等资源,通过确权登记、价值评估后,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开发利用,让村集体和村民拥有股份、参与分红。二是要结合各地传统村落的资源禀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提出的“总结推广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经验”意见,积极推进农旅文融合、一二三产业融合,让游客走进来,让特产走出去,让村民富起来。

3、在适度协调原则上进行开发。一方面,要加强历史文化名村传统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注重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建筑风格、文化肌理等的保护,防止因修缮不慎破坏村落的风貌和式样。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省内外历史文化名村以开发利用促有效保护的成功经验,以及专家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人文、生态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活化利用。可依托传统节庆开展形式多样的具有观赏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活动,吸引外来游客体验传统村落独特的乡土风情,从而焕发历史文化名村的生机和活力。

4、在整理研究基础上进行发掘。保护历史文化名村,既要注重有形遗产的保护,也要注重无形文化的挖掘。文化旅游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抓紧制定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因村施策,多措并举,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开展乡村史、乡贤史、民俗史等的发掘和整理。同时,依托高校和研究单位开展乡土文化研究,弘扬农耕文化、民俗文化、慈孝文化,讲好乡村故事,让传统村落的乡愁记忆永续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