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的建议


随着新材料、新能源、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蓬勃发展,人力资源、产品研发、先进技术、客户资源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全方位竞争,同行业之间的窃密与反窃密成为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与专利、注册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成为企业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

在目前,竞争对手、员工、前员工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多发,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今年,国家明确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大任务。宁波作为民营经济大市,打好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组合拳,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生态最优市,推进我市企业创新发展,是夯实共同富裕物质基础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2020年1月,中美贸易协定(《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正式签署,第一章知识产权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中美双方都同意确保对企业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10月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时代。

为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发生,保护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浙江省委省政府正逐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度。2020年7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同年9月,发布浙江省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商业秘密地方标准,这为宁波企业找到了更为清晰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动作”。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

我国没有颁布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分散、笼统,法条中引用的“公众”、“合理”等表述模糊,且由于各部门法律的立法时间跨度大,部门法分类跨度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诸如商业秘密的诉讼主体、合理保密措施等认定标准上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从去年开始,浙江省公安厅建立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全省联动反应机制,截至目前,已先后侦破宁波某公司“某数字调音台压缩器技术”、宁波某公司“某铜合金冶金技术”等5起特大商业秘密被侵犯案件。仅去年一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查办商业秘密案件17件,约占全国查办量的一半。

宁波市针对宁波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500家企业中,有近40%的企业明确表示曾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0%。

宁波企业经济腾飞的背后,普遍存在着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取证难、举证难、立案要求极高、办案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办案人员缺乏、司法鉴定费用高、损失评估费用高、维权周期长等实际困难,其中不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缺失,导致权利人对诉讼产生畏难情绪,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审理。现有的企业商业秘密自觉保护的整体水平和体系,与当前我市企业技术实力尚不匹配,和企业积极推进技术创新的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向及相关建议

(一)要充分利用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通各数据闭环,包括融合各地已有的知识产权预警监测系统,推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平台建设,实现保护监测、确权、维权一体化服务。

(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现状,有针对性地借鉴“最多跑一次”工作推进的成功经验,适当降低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门槛,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有初步证据的条件下,相关部门应受理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时,鉴于侵权人容易隐匿证据而权利人难以举证的特点,建议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三)应降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鉴定与诉讼成本,缩短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周期,并对该类型案件适当控制审理周期,形成一批快速保护、有效保护的典型案例,并加以推广复制。”

(四)在商业秘密保护政策制定过程中,让行业协会或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企业参与,且政策的施行成效由企业一并参与评估,能使政策更具精准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