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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司函〔2024〕17号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5号

建议的答复

徐明代表:

十分感谢你您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建

议。

你您领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伤伤残鉴定 净化司法鉴定环境的建议》(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5号建议),对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了具体宝贵工作建议,。我局将高度重视,与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落实进行了研究。现将就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可供伤者选择鉴定机构偏少、个别鉴定机构垄断鉴定市场的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司法厅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件精神,严把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关。截止2024年4月底,全省共有法医临床鉴定机构41家,。其中我市共有法医临床鉴定机构6家,占全省总数的14.63%,数量居全省排名第2。

2023年,我市6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法医临床鉴定23601件,各鉴定机构鉴定数量基本均衡,具体业务量如下表:

单位

鉴定数(件)

全市占比

备注

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3419

14.49%

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

7304

30.95%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5263

22.30%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2990

12.67%

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1696

7.19%

2023年

停业33个月

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2929

12.41%

二、

关于鉴定过程的合理性、规范性尚需加强,市内各鉴定机构都按规定在伤者鉴定定残后才能收费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坚持问题导向,多次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行业"专项整治"和"双随机抽查",通过组织"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考试和知识竞赛"、"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省管系统案件录入情况抽查"、"鉴定查体情况视频督查"、"投诉案件处理、重大事项报告案件检查"等工作,督促各司法鉴定机构认真落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要求,不断提升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水平。2023年,我市查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该机构因违规从事重新鉴定业务,被处以停业整顿4个月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截止2024年4月30日,我局未收到一起乱收费的投诉和举报,

截止2024年4月30日,未收到一起乱收费的投诉和举报,日常监管也未发现先鉴定后收费的问题。

三、关于宁波地区一直以来都在受理内固定在位鉴定的问题。

2015年12月23日,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的通知》(浙鉴协〔2015〕15号),其中。该通知对鉴定时机把握规定:骨折或关节韧带、肌腱断裂修复后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内固定材料不拆除的除外);内固定在位情况下,不应以肢体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内固定不需拆除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如骨折未愈合的,须待骨折愈合后鉴定。此规定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废止)中涉及肢体丧失功能伤残程度评定的相关问题。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如骨折后内固定物跨越或者邻近肢体近肢体大关节,考虑该内固定物在位可能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带来一定影响的,原则上应在内固定物取出且再经适当功能锻炼后(建议在内固定物取出术后2个月以上)方可实施鉴定。如内固定物并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前述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2021年9月2日,经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宁波联络组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讨论形成〔2021〕1号会议纪要,其中讨论,并下发了《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宁波联络组法医临床专业业务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1号)。会议纪要规定:涉及肢体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肢体大关节功能障碍的致残等级鉴定时机的选择,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中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宁波我市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宁波联络组法医临床专业业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中相关规定开展鉴定业务,

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规定要求。即: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四、关于司法鉴定环境有待改善的问题

"司法黄牛"游走在医院、相关事故处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等单位之间,利用伤者对赔偿流程和标准不熟悉,通过买断、代理伤者索赔等方式,为当事人理赔、鉴定及诉讼等提供一系列不正当服务,系是全国司法鉴定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游走在医院、相关事故处理部门和保险机构等单位之间,利用伤者对赔偿流程和标准的不熟悉,通过买断、代理伤者索赔等方式,给当事人理赔、鉴定及诉讼等环节提供一系列不正当服务。

2019年4月,我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司法

2019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局,市卫健委5等五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市打击"司法黄牛"联席会议,各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并联合制定了联合推出《告交通事故伤者书》,努力欲从源头上全力堵截"司法黄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截止目前,收效甚微。

下一步,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我局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不断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努力满足基层群众的司法鉴定服务需求,全面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持支撑。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最后,我们衷心希望你您继续关注关心和支持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共同推进帮助我市司法鉴定行业实现新的发展。

此复。

(联系人:赵家福 联系电话:87231618)

宁波市司法局

2024年5月89日

(联系人:赵家福,联系电话:87231618)

抄送:市人大代表工委,市督考办。

宁波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印发

宁波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0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