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反腐工作的建议

领衔代表:李志刚

案由:民营企业因制度建设和内控体系不尽健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和背信挖角等贪腐现象频发高发,且不易预防、发现和惩处。加大对民营企业反腐工作的支持,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进取心和安全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提升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富先行示范区的建设,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案据:民营企业内部大到董监高,小到保管员、采购员和出纳员,只要手中有权、权力涉钱,但凡防控不到位,就易腐易贪。调研发现,当前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悖德挖角行为,比较普遍和突出,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此类贪腐行为的查处,当前有三个难点:是发现难,大部分贪腐问题与合同相关,合同执行期长或反复签署,利益输送又隐藏在招标、签约、验收和回款等各个环节,兑现时走现金不转账,不易发现,特别是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后,自查难度加剧;二是处置难,有些企业即便发现贪腐线索,但自身没有侦察能力无法查证,或因缺少必要证据无法报案,难获救济;即便查实,出于自身声誉和上下游关系维护考虑,只能隐忍或开除了事,而这些未被追责的贪腐分子极可能跳到别家,继续为害;三是挽损难,由于民企贪腐报案成案率低、定罪率低,企业损失无法得到有效退赔,同时非公受贿类案的赃款要充公,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利益平复和打击动力。此外,在对贪腐行为的打击力度方面,民企无法得到与国企同等的对待。

发生在民企的贪腐悖德行为,侵害企业利益,败坏职场风气,严重损害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两个健康",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大对民营企业反腐的支持力度。

建议:1.强化民营企业的源头防控和反腐立制。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治理,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反腐败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规范内部人员权力运行和监督。通过强化内部风控体系,在采销、销售、仓储、财务、合同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员工提供一套阳光下运行的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完善财会内控、审计、监察和反腐体系建设,降低贪腐发生的机会,通过强化惩戒和追责的力度,将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到严打击、零容忍。

2.加大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2023年8月1日最高检《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提出"结合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特点,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常见犯罪立案标准,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审查机制,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

具体看,充分发挥司法机关保障作用,开辟民企治贪反腐专项平台或通道,汇集民企各类贪腐案件信息,反馈各种贪腐治理情况,使民企反腐工作形成"政府主导、警方主管、企业协作、社会参与"的大格局。公安(经侦刑侦)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移交的贪腐线索和报案,加大侦破力度、快侦快结,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同时可通过送法上门的形式,培训企业内部监察调查人员,掌握有效合规的侦办手段,提高自侦能力和概率,同时在合法合规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积极开放数据平台,为民企自查提供有力把手和资源;检察机关可通过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制度,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减少企业损失,同时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对该立案不立案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有案不立、侦办不力的责任人,依法追责。

3.创新反腐手段、倡导反腐文化和内外联动。民企要探索引入数字化手段,加强"内部贪腐"线索发现能力和自侦能力,借助政府的大数据平台完善员工入职查询渠道,减少不当录用。提升全民反腐意识,树立"无论国企民企都不容腐败"的观念,强化民企清廉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责任心,在民企同样营造"不能腐、不敢腐和不想腐"的环境和氛围;要做好查漏补缺,及时发现企业管理流程中的漏洞,借助数字化和自动化手段,减少管理漏洞,不给贪腐可乘之机。

做好内外互动,公检法机关可联合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等,就个案和类案风险等向民企做风险提示,将案例、管控举措推送给企业,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内控和反腐体系,维护民企利益、促进民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