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司法所机构设置的建议

领衔代表:章国锋

附议代表: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镇乡街道的直属机构,是基层司法行政密切联系、热情服务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司法所的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事关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发挥,事关基层司法行政整体形象塑造,事关基层司法行政群众满意度。我市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相继按镇乡街道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综合治理、法律服务、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九项工作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机构设置模式,过多地影射出作为镇乡街道下属机构的属性,存在着一些现实性、潜在性问题,已越来越困扰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和职能发挥,成为制约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主要表现在:(一)人员偏少。按照《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浙司[2010]92号),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按此标准,我市司法所人员严重欠缺,以象山县为例,18个镇乡至少需要54名,目前只有30名,平均每个司法所1.67人。若按五星级司法所需要8人以上的标准,缺口更大。由于行政编制进人渠道所限,要配齐人员难度较大,随着司法所职能进一步扩大,大多数司法所只有1个人,已无法开展正常工作。(二)职能繁杂。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司法所工作意见》,司法所承担上述九项职能,但从实际情况看,还承担着大量所在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诸如中心工作、专项活动、联村包片、值班值勤等等,牵涉的时间和精力,远远超过自身需要承担的业务工作,很大程度上影响自身职能的开展。(三)保障不力。目前,我市司法所几乎无独立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经费,依靠所在地政府提供办公场所,或与所在地镇乡街道政法办、综治办合署办公。由于司法所是刑罚执行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保密性,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建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为我市积极推进司法所体制机制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借鉴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模式和台州市黄岩区、仙居县司法所设置的经验,建议将原有按镇乡街道建设司法所调整为按区分片建司法所,以优化整合司法所队伍,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开创司法所工作新局面:

(一)调整司法所的机构设置。按照量力而行的总体思路,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借鉴我市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机构设置现状,对目前司法所机构设置进行"撤并扩所",撤销合并一部分司法所,扩编充实一部分司法所。既达到司法所机构设置的最优化,也实现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全覆盖。

(二)整合司法所的现有编制。针对目前司法所人员欠缺的现状,按照调整后的司法所重新进行配置,整合资源,化零为整,理论上每个司法所的专编人员能达到甚至超过标准人数,更有效地保障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强化司法所的场所保障。根据司法部《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要求"以办公用房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指出"东部地区要努力将司法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尽快解决司法所无房问题"。随着基层司法行政职能日益增强,迫切要求基层司法所从镇乡街道政府机关分离出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既可调剂也可租赁,确保司法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能够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